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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萍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指出,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网签备案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享受该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二是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条件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等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以支持退税审核工作。